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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6期)

发布日期:2023-06-26 08:56浏览次数:
此前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后续来了!
  近日,诸暨市政府网发布一则《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3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0632ZX的开胃花菜梗(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街亭卢花经营部经营的开胃花菜梗(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4月4日向诸暨市街亭卢花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3111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0763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诸暨市闵罗娟摊蔬菜铺生产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4月4日向绍兴诸暨市闵罗娟摊蔬菜铺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3135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0995的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珍珑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青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4月13日向诸暨市珍珑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303069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啶虫脒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来源:诸暨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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