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健全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完善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渔业安全与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定期组织渔业应急演练和安全技能大比武,提升渔业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渔船编组编队作业,推进“定人联船”和网格化管理,充分运用“渔港通”系统,加强“离线、离编”渔船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动态干预,及时提醒水上作业渔船做好防风避浪,严防单船离港出海作业。健全完善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设立全国统一的“123××”应急值守电话,确保发生险情事故快速、精准应对。加快研发并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完善渔业安全事故接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和善后处置等环节的相互衔接,守牢渔业安全生产底线。加强全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队伍建设,提升事故调查处置能力。
时间安排:2020年至2021年开展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2022年提升渔业应急管理能力。具体安排如下。
1. 强化渔业应急值守。加强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推动设立全国统一的“123××”渔业应急值守电话,常年坚持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强化对高危渔船、涉外渔船的重点管控。
2. 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技能大比武。按照《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将于2020年、2022年分别组织一次全国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2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提升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首届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决赛活动,2021年组织第二届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活动。
3. 加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队伍建设。2020年完成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2020年至2022年,部省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渔业安全事故调查,收集编撰安全事故经典案例,开展安全事故报告案卷评查和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智囊功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4. 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研发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2021年至2022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推广应用,实现渔船“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监管,确保险情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5. 健全渔业海难救助补助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渔民开展自救互救,农业农村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与海上抢险救助的渔船、渔政船予以适当救助补贴,提升渔民自救互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任务十三: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渔民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指导渔业保险规范有序发展。指导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依法依规做好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
主要措施:加快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成立渔业互助保险社,纳入国家保险市场统一监管。帮助指导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发挥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开展联合调研,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促进渔业保险规范有序发展。
时间安排:2020年至2022年全面完成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同步推动“渔业安责险”全面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1. 印发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尽快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保险市场统一监管。
2. 推动成立渔业互助保险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渔业互保协会依法依规做好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筹建和开业工作,为我国相互保险制度实践和农业保险体制创新做出贡献。
3. 加强行业指导。按照中央政社脱钩“五脱五不脱”的原则,各地继续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责,在发展方向、产业服务、政策支持、制度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同时,指导渔业互保协会开展渔业安全教育、防灾减损和困难帮扶等公益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重要作用。
4. 推动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专题研究,在推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的同时,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渔业安责险”全面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将相关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要按照《三年行动计划》总体安排,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完成各年度各重点领域工作目标。农业农村部成立以分管渔业工作的副部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巡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会商机制,定期议定工作推进安排,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压实各方责任。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抓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牛鼻子”,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对照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聚焦职能、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明确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要全面压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发挥船东船长在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策制度、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典型引路等多种措施,推进船东船长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亲自抓部署、日常抓自查、主动抓自纠转变,向高标准看齐,向零事故、零伤亡看齐,切实做到真查、真改、真落实。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随机抽查和督导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信息报送时间节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个季度要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专项整治落实情况与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需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备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监督力量,借助“报、网、端、微”平台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渔业生产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威慑作用,维护好渔业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结合本地区实际,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总结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难点堵点,分类施策,统筹解决,切实改变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要认真用好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凝练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应用,在渔船渔港、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应急管理等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